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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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三0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五點五公克)、玻璃管吸食器貳支、夾鏈袋兩包
,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事實有⑴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五點五公克)、玻璃管吸食器二支、夾鏈袋
兩包⑵尿液檢驗報告附卷⑶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五月三日高所
坤戒勒字第一九六一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⑷被告之自
白可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被告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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