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三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八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當場查獲之武士刀一把⑶高雄
縣警察局鑑定函一份⑷照片四幀,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
之手段、目的、動機,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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