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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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趙彤恩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被   告  李妱勳
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將其所有門牌號
碼桃園市○○區○○○路○○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
租予被告,兩造約定租期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0月31
日,為期一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應由被告
負擔繳納每月管理費2,575元,詎被告自107年11月1日起
即未給付房租及管理費,業經原告發函終止兩造租賃契約,
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爰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第440條第1、2項、第455條、第42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
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被告固不否認原告前
開主張,惟辯稱:原告於107年間侵占被告投資款100萬元
,並向被告借款100萬元,被告對原告有200萬元之債權,
主張抵銷抗辯等語。是以,被告既以其對原告請求之投資款
與借款返還請求權行使抵銷抗辯,則被告對原告之抵銷債權
是否存在及數額多寡,為被告於本案得否主張抵銷抗辯之先
決問題,又被告向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現由本院以
109年度訴字第1536號返還投資款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兩
造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被告主張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即視原告應否返還被
告投資款及借款而定,而被告既就此先決問題提起前揭訴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36號返
還投資款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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