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47號
原   告  李家銘
被   告  吳建清 (即 劉學新 之繼承人)
       吳建榮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建煥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郭吳桂英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月英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佳展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新才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桂圓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采澄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少妃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吳鳳梅 (即劉學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分別籍設苗栗縣三義鄉、新竹縣竹東鎮、新北市板
橋區、新北市新莊區、高雄市小港區、臺中市大甲區、苗栗
縣銅鑼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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