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郭啓貞

被告 歐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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