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郭啓貞
被告 歐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惟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郭啓貞
被告 歐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