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顏羽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羽芯於民國93年0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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