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至拾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至拾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中附表編號13之罪名欄更正為:加重竊盜、減刑後宣告刑欄補充為:有期徒刑3月),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不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