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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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佰肆拾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5月29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5月30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MDMA之藥丸146顆,經送鑑定,因外觀相似,抽驗其中1顆含有第2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扣案送鑑定所餘之MDMA共145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汪淑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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