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甲○○
日生)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入嘉義監獄服刑時,經驗出患有愛滋病,此後即持續追蹤病情,尚稱穩定,惟近來被告之免疫指數有下降之趨勢,若不予治療,任其繼續下降,恐有生命之憂,爰聲請保外就醫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本院函查臺灣嘉義看守所關於被告之病情,再經該所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查結果為:被告在該院之檢驗報告證實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目前白血球狀況穩定,僅需每四個月定期抽血檢驗,並不需立即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有該所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嘉所衛字第○九六○○○三○九二號函暨所附之上開醫院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院感字第○九六○八○三三一九號函在卷可據。可見被告之病情尚無惡化之情,聲請人之請求要非有據。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保外就醫,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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