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何源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何源樹│台中銀行民│108年9月6日│112,476元│MSA0000000│││││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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