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高理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高理連續犯詐欺得利罪(即附表1至14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15至71之詐欺得利伍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高理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擔任澎湖籍、20噸以上、原主機750匹馬力之「日有財號」漁船(編號:CT4—1276號,原登記船主為陳高理之妻 洪麗萍 ,於97年9月2日起更名為「 聖海利 號」,登記船主改為陳高理)之實際船主,實際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船員之聘僱、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其明知:(一)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二)20噸以上之漁船,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自95年12月31日前,均應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Dat
aRecorder;下稱VDR,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5條),而VDR於裝設後不得任意自行拆卸,以確保所記錄內容係海上作業時數;(三)裝設VDR之漁船,按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1.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19 公升 ×馬力數×作業時數;2.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
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四)以不實證件,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款、第4款及第7款)等事項。
二、陳高理竟為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於94年間明知未購入及實際更換「三菱牌、型號S6R2-MPTK2、100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漁船上,竟委請 李文中 (涉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審理)於94年11月22日虛偽開立「馬力速:1000匹馬力、汽缸速:6缸、回轉速:1450轉、廠牌:三菱、行式:S6R2-MPTK2、汽缸直徑*行程:170X220」之「船用機械證明」及載有「(品名)S6R2-MPTK2、三菱1000匹馬力柴油引擎、(數量)1部、(總價)35,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紙,取得後,旋各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船舶檢查證書之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經由不知情之報關員 蘇全忠 於94年12月28日,向行攻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1000匹馬力柴油機〉,而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使不知情之未仔細辨明上開引擎特徵,僅依上開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等為審查之高雄港務局 馬公 辦事處檢丈員 呂世榮 陷於錯誤,依據船舶檢查規則實施特別檢查後,於95年1月13日檢丈完成,陳高理因而取得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紙;不知情之蘇全忠收受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並交陳高理收執,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
三、陳高理為上開行為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概括之犯意,以不實加大之引擎馬力匹數,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加油日期,至 中國 石油公司澎湖馬公漁船加油站申購漁業用油,提供航程之VDR,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漁船之引擎馬力數為1000匹馬力,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嗣又另行起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15至71之時間,至中國石油公司澎湖馬公漁船加油站申購漁業用油,提供航程之VDR,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漁船之引擎馬力數為1000匹馬力,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上開計71次均非法詐得如附表「補助金額總計」欄所示之利益(71次總計詐得之不法優惠漁業用油利益共4,083,25
0元,又加油地點均在澎湖縣,依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免計營業稅,故無免營業稅之利得,相關加油日期、加油地點、差額馬力補貼款,均詳如附表所示)。
四、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高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已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欄二、三所示,業據被告於本院100年2月22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7至90頁、112頁反面),且經查:
(一)系爭漁船於94年12月間實際上並未為1000匹馬力主機之換裝,此據被告於98年6月25日第1次供稱:「主機部份:
沒有確實拆下750馬力主機,只是將該750馬力主機引擎直接請人換裝增壓器排氣管而已。副機部份:我確實有向別人購買一台舊品450馬力副機新增在船上,但向何人以多少錢購買我忘了。」、「(問:上記主機未確實更換,你如何持有1000馬力船用機械證明申請更換的?)當初我原750馬力引擎常在故障,我請教同行朋友(一位跑遠洋漁船的朋友),告訴我可更換增壓氣等方式改善」等語(見警卷第2至4頁)。
(二)證人李文中於98年9月11日第6次警詢時供稱:「(問:CT4-1276聖海利號漁船主機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是否由你開立?填寫之廠牌、型號、馬力及收據金額為何?)聖海利號漁船是由我開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沒錯。主機收據填寫金額為3萬5000元。」、「(問:你是否確實販售上記主機給該船?)我沒有確實販售該船1000馬力主機」等語(見警卷第25頁);於98年12月29日偵查中具結供證稱:「(問:「聖海利CT4-1276號」漁船(舊名日有財號)是陳高理來找你?)他當時與另一位合夥人來找我,他們找我修主機引擎,我幫他壞的零件換新(是渦輪推動器的一部分,該零件大約幾萬元左右),陳高理及合夥人說他們的主機有找人改裝過,請我直接開1000馬力之證明給他,副機部分,是他們向我買的,我幫他們按裝」等語(見偵卷第13、14頁)。
(三)證人蘇全忠於警詢時供證稱:日有財號漁船(CT4-1276,已更名為聖海利號)的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是由我代辦,我不知道聖海利號漁船原750馬力主機引擎只換增壓器就委託我要代為申請更換成1千馬力引擎之事。港務局有通知要驗車是實在,但我並沒有向陳高理說可以原引擎換增壓器的事等語(見警卷第28至29頁)。
(四)再被告自94年11月21日起,擔任澎湖籍、20噸以上、原主機750匹馬力之「日有財號」漁船(編號:CT4—1276號,原登記船主為被告之妻洪麗萍,於97年9月2日起更名為「聖海利號」,登記船主改為被告)之實際船主,於94年間明知未購入及實際更換「三菱牌、型號S6R2-MPTK2、100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漁船上,竟委請李文中於94年11月22日虛偽開立「馬力速:1000匹馬力、汽缸速:6缸、回轉速:1450轉、廠牌:三菱、行式:S6R2-MPTK2、汽缸直徑*行程:170X220」之「船用機械證明」及載有「(品名)S6R2-MPTK2、三菱1000匹馬力柴油引擎、(數量)1部、(總價)35,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紙,權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經由不知情報關員即證人蘇全忠於94年12月28日,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記載欲將其上主機換裝成三菱牌、S6R2-MPTK2、1000匹馬力柴油引擎之意旨。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呂世榮實施特別檢查後,於95年1月13日檢丈完成,被告因而取得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紙;證人蘇全忠收受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交被告收執;被告並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該船VDR航程記錄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獲有優惠利益等事實,亦有該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漁船歷史購油記錄、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船員姓名表、94年12月28日之動力漁船改造改裝申請書、船舶檢查紀錄簿、94年11月22日開立「馬力速:1000匹馬力、汽缸速:6缸、回轉速:1450轉、廠牌:三菱、行式:S6R2-MPTK2、汽缸直徑*行程:170X220」之「船用機械證明」及載有「(品名)S6R2-MPTK2、三菱1000匹馬力柴油引擎、(數量)1台、(總價)35,000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機械種類及馬力:主機:750馬力、副機:165馬力及主機:1千馬力,副機:
160、450馬力之日有財號、聖海利號漁船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100年4月28日碼港航字第1000000618號函暨附件之船舶檢查證書、漁業執照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8、20、21、41至
50、60至68、69至73、80、81、82至97、98、99頁、本院卷第81至83頁)。
(五)日有財號漁船於94年12月向漁業署申請拆卸原裝6缸750匹馬力主機1部,改換裝為三菱牌、型號S6R2-MPTK2、100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1部等情,有漁船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28日函文(警卷第50、51頁)等附卷可稽。
(六)按1000匹馬力之三菱牌S6R2-MPTK2號引擎,其引擎缸蓋上都貼有三菱Mark(3個菱狀浮貼),另於水箱本體有英文字樣「MITSUBISHI」之LOGO,此有經濟部能源局98年6月
9日能密技字第09804013040號函附「有關三菱牌漁船用引擎及銘牌辨識問題與說明」參考資料1份(含識別圖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37頁),而「聖海利」號漁船主機,經檢察官於98年6月25日勘驗結果,發現主機與登記不符,亦有檢察官勘驗筆錄、照片7張(見警卷第36至40頁)在卷可參,顯然「聖海利」號漁船未實際安裝1000匹馬力之三菱牌S6R2-MPTK2號引擎。
(七)綜合上開事證,相互印證、補強,足見被告及李文中均明知前述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屬登載不實之文書,且被告取得上開不實文書後,又利用不知情之蘇全忠持以向漁業署行使,因而取得船舶特別檢查證書。又被告故意向主管機關虛報漁船引擎馬力數,以增加得核配之優惠漁船用油數量,顯然具有詐購漁業動力用油獲利之犯意。
三、又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即為該次「實際購油量」減「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
1、88年6月30日至95年4月17日間之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⑴主機用油核配公式:0.2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⑵副機用油核配公式:
①有冷凍機:0.23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②無冷凍機:0.11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
2、95年4月18日至迄今之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⑴主機用油核配公式: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⑵副機用油核配公式:
①有冷凍機: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②無冷凍機:0.11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
3、上開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1日電話傳真記載依①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②95年12月30日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之漁船用油核配公式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3頁),且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7頁)。
四、另聖海利號漁船之副機並無冷凍機之情,為被告於本院所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0頁);又本件被告自95年1月22日起,至98年3月26日止,對於附表編號1至71,共計為71次部分,分別詐欺得利之金額,詳如原審卷第13至15頁所示,固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4月14日漁二字第0991206461號函及所附聖海利號漁船詐購漁船用油之詐領補助金額計算表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2至15頁)。
五、然依聖海利號漁船於95年1月22日購油33800公升(即附表編號1部分,見警卷第69頁),該船本次作業時數為99小時且該船副機係無冷凍機機。1、依漁業署之計算式:⑴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0.1975099=14107.5公升。②副機部分:(0.1116599)+(0.1145099)=1796.85+4900.5=6697.35公升。⑵則聖海利號漁船於95年1月22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33800-(14107.5+6697.35)=12995公升(見原審卷第13頁)。2、但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1日電話傳真記載計算:⑴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0.275099=14850公升。②副機部分:(0.1116599)+(0.1145099)=1796.85+4900.5=6697.35公升。
⑵則聖海利漁船於95年1月22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33800-(14850+6697.35)=12253公升。3、由上述算式可知,漁業署於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係誤乘以係數0.19,惟本件加油時間係95年1月22日應乘以正確係數0.2,故漁業署本次附表編號1之計算式有誤,應以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12253公升為正確。
六、同理,有關附表編號2至10部分(見原審卷第13頁),漁業署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配油量時,均同上述之例(95年
1月22日)誤乘以95年4月18日始變更之係數0.19,導致計算所得之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分別誤算為15.167、
12.204、8.358、10.306、9.577、14.147、15.587、8.50
4、4.146公升等情。實際上附表編號2至10部分,亦均於95年4月18日以前,在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配油量時,均應乘以係數0.2來計算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即同上述之例(95年1月22日),是原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1日電話傳真記載方式計算,如判決書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差額油量較為正確。且被告對於上開詐欺之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1日電話傳真記載漁船用油的核配公式計算,亦為被告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17頁),是被告有上開詐欺得利之犯行,亦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71次詐欺得利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
八、查被告前開94年間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含95年6月30日以前之詐欺得利等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
2月2日經總統以命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一)罰金刑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已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連續犯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三)牽連犯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以具有牽連犯關係之數罪,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四)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原「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以銀元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折合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變更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依前開所述,經綜合比較之結果,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就被告上開行為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九、核被告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向主管航政、漁政機關申辦檢查、登記,而取得特別檢查證書之行為,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71次以不實引擎馬力匹數而申購優惠漁船用油之方式,各詐得如附表所示利益之行為,則均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4之各次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附表編號1至14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公訴人認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應予以併罪,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蘇全忠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施用詐術取得船舶證書罪,此部分應成立間接正犯。又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李文中對於被告嗣後持船用機器證明等文書行使,是故,尚難認李文中係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共犯。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5至71之各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十、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與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茲刑法於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已將連續犯規定予以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但於審究接續犯之觀念時,亦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4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14詐欺得利部分,犯罪時間在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以前,且均係犯同一罪名,前後多次犯行具有密接性,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另附表15至71詐欺得利部分,則在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以後,各次詐欺得利,均係因各次出海之目的而加油,依社會健全觀念觀之,均獨立成罪,並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所為之數個舉動;況編號14詐欺得利之時間為95年6月30日,而編號15詐欺得利之時間為96年9月3日,兩者相距達1年2月有餘,遽認為接續犯,實鼓勵犯罪,尤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原審認被告就附表1至71詐欺得利部分,屬接續犯論以一罪,自有未洽。②又原審就附表編號1至10部分,認定各詐欺得利之金額與漁業署99年4月14日漁二字第0991206461號函附表計算所載不同,此部分何以漁業署所載金額不足採,並未理由予以說明,僅係含糊籠統以「該認定表與原審認定稍有出入,應以原審附表之認定為準」等語交待,有理由欠備之違法。③又被告上開附表編號1至14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原審認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亦有未合。④再原卷內並無補充漁船用油書、漁船用油油價歷年彙整表、委託授權書、船筏基本資料管理等證明文件,惟原審理由內竟採為本件論述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依憑,亦有採證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被告原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辯以聖海利號漁船主機馬力究為多少,原判決遽認聖海利號漁船之主機屬750馬力為不當、認定被告有本件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尚乏證據證明,及詐欺得利金額實際為何等情,指摘原判決不當,固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未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予以珍惜,反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數之不法手段趁機詐取不法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惟念其嗣於本院100年5月10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認罪,知所悔改,及尚未繳回詐欺利得等一切情狀,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附表編號15至71之各詐欺得利57罪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又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即附表1至14部分),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上開以連續犯一罪部分,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6月,符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係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前所犯,依上開說明,以95年7月
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
0元折算1日。至於附表編號15至71各次詐欺得利犯行,則在刑法修法之後,適用新法,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上開犯罪所處減刑之刑與不得減刑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按此部分定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依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附此說明);再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易科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此際,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時,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之規定,而均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又刑法於98年12月30日再修正第41條之規定,關於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就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應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按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則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故應擇最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
0元折算1日)。
、再附表所示被告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應採馬力差額計算,有如上述,本件起訴書附表(見澎湖地檢署99年5月10日函附資料,原審卷第27至29頁)所載詐欺利得,未斟酌本院前述各情,遽認如起訴書附表所載逾本院附表所認定之詐得利益,其逾越部分之利得,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此部分各均與上開起訴論罪之詐欺得利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刑罰權單一,在訴訟上不得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應就其全部事實合一審判,其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是如僅就判決之一部上訴者,法院自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參照)。查船舶法業於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關於船舶之相關管理胥依行政罰則處理而廢止原船舶法刑事處罰之規定。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之詐術,使檢查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取得船舶檢查證書及換發漁業執照,係另涉犯修正前船舶法第75條詐取船舶證書罪;然被告上開行為,雖該當於行為時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應予科處刑罰,惟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船舶法則已廢止刑事處罰之規定。原審就此部分為免訴之諭知,固亦非無見;然此部分本院認被告係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之詐術,於94年12月28日,經由不知情之報關員蘇全忠漁業署提出,使檢查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取得船舶檢查證書,並進而為前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有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55條後段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適用;此部分與前述連續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罪部分,應屬裁判上一罪;基於上訴不可分之原則,此部分亦在上訴效力範圍內;準此,原審就此部分為單獨免訴之諭知,自有未合,本院自得併予撤銷;又因此部分與前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如前所述,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馬蕙梅┌─┬──────┬────┬────┬────┬──────────────────────────────┐││││││差額馬力補貼款│││││││││││││├────┬───┬─────┬───┬─────┬─────┤││││││甲油(公│甲油補│補貼款金額│免貨物│免貨物稅金│總計(元,││編│船名│船編│加油日期│加油地點│升)│貼款單│(元)│稅單價│額(元)│含補貼款、││號││││││價(元││(元/││免貨物稅)││││││││/公升││公升)││││││││││)│││││├─┼──────┼────┼────┼────┼────┼───┼─────┼───┼─────┼─────┤│1│日有財(現:│CT4-1276│95.01.22│澎湖馬公│12,253│1.66│20,364│3.99│48,889│69,253│││聖海利)││││││││││├─┼──────┼────┼────┼────┼────┼───┼─────┼───┼─────┼─────┤│2│日有財(現:│CT4-1276│95.01.27│澎湖馬公│14,256│1.66│23,693│3.99│56,881│80,574│││聖海利)││││││││││├─┼──────┼────┼────┼────┼────┼───┼─────┼───┼─────┼─────┤│3│日有財(現:│CT4-1276│95.02.11│澎湖馬公│14,497│1.66│19,108│3.99│45,873│64,981│││聖海利)││││││││││├─┼──────┼────┼────┼────┼────┼───┼─────┼───┼─────┼─────┤│4│日有財(現:│CT4-1276│95.03.09│澎湖馬公│7,204│1.66│11,973│3.99│28,744│40,717│││聖海利)││││││││││├─┼──────┼────┼────┼────┼────┼───┼─────┼───┼─────┼─────┤│5│日有財(現:│CT4-1276│95.03.16│澎湖外峖│9,246│1.66│15,367│3.99│36,892│52,259│││聖海利)││││││││││├─┼──────┼────┼────┼────┼────┼───┼─────┼───┼─────┼─────┤│6│日有財(現:│CT4-1276│95.03.23│澎湖馬公│8,466│1.66│14,070│3.99│33,779│47,849│││聖海利)││││││││││├─┼──────┼────┼────┼────┼────┼───┼─────┼───┼─────┼─────┤│7│日有財(現:│CT4-1276│95.03.30│澎湖馬公│13,324│1.66│22,144│3.99│53,163│75,307│││聖海利)││││││││││├─┼──────┼────┼────┼────┼────┼───┼─────┼───┼─────┼─────┤│8│日有財(現:│CT4-1276│95.04.04│澎湖馬公│14,691│1.66│24,416│3.99│58,617│83,033│││聖海利)││││││││││├─┼──────┼────┼────┼────┼────┼───┼─────┼───┼─────┼─────┤│9│日有財(現:│CT4-1276│95.04.12│澎湖馬公│8,005│1.66│13,304│3.99│31,940│45,244│││聖海利)││││││││││├─┼──────┼────┼────┼────┼────┼───┼─────┼───┼─────┼─────┤│10│日有財(現:│CT4-1276│95.04.15│澎湖外峖│3,855│1.66│6,407│3.99│15,381│21,788│││聖海利)││││││││││├─┼──────┼────┼────┼────┼────┼───┼─────┼───┼─────┼─────┤│11│日有財(現:│CT4-1276│95.04.24│澎湖馬公│12,391│1.66│20,594│3.99│49,440│70,034│││聖海利)││││││││││├─┼──────┼────┼────┼────┼────┼───┼─────┼───┼─────┼─────┤│12│日有財(現:│CT4-1276│95.06.13│澎湖馬公│6,213│1.66│10,326│3.99│24,790│35,116│││聖海利)││││││││││├─┼──────┼────┼────┼────┼────┼───┼─────┼───┼─────┼─────┤│13│日有財(現:│CT4-1276│95.06.21│澎湖馬公│6,474│1.66│10,760│3.99│25,831│36,591│││聖海利)││││││││││├─┼──────┼────┼────┼────┼────┼───┼─────┼───┼─────┼─────┤│14│日有財(現:│CT4-1276│95.06.30│澎湖馬公│5,862│1.66│9,743│3.99│23,389│33,132│││聖海利)││││││││││├─┼──────┼────┼────┼────┼────┼───┼─────┼───┼─────┼─────┤│15│日有財(現:│CT4-1276│96.09.03│澎湖馬公│7,852│2.53│19,889│3.99│31,329│51,218│││聖海利)││││││││││├─┼──────┼────┼────┼────┼────┼───┼─────┼───┼─────┼─────┤│16│日有財(現:│CT4-1276│96.10.22│澎湖馬公│814│2.53│2,062│3.99│3,248│5,310│││聖海利)││││││││││├─┼──────┼────┼────┼────┼────┼───┼─────┼───┼─────┼─────┤│17│日有財(現:│CT4-1276│96.11.01│澎湖馬公│8,433│2.53│21,361│3.99│33,648│55,009│││聖海利)││││││││││├─┼──────┼────┼────┼────┼────┼───┼─────┼───┼─────┼─────┤│18│日有財(現:│CT4-1276│96.11.08│澎湖馬公│10,516│2.53│26,637│3.99│41,959│68,596│││聖海利)││││││││││├─┼──────┼────┼────┼────┼────┼───┼─────┼───┼─────┼─────┤│19│日有財(現:│CT4-1276│96.11.12│澎湖馬公│6,271│2.53│15,884│3.99│25,021│40,905│││聖海利)││││││││││├─┼──────┼────┼────┼────┼────┼───┼─────┼───┼─────┼─────┤│20│日有財(現:│CT4-1276│96.11.17│澎湖馬公│8,634│2.53│21,870│3.99│34,450│56,320│││聖海利)││││││││││├─┼──────┼────┼────┼────┼────┼───┼─────┼───┼─────┼─────┤│21│日有財(現:│CT4-1276│96.11.22│澎湖馬公│8,634│2.53│21,870│3.99│34,450│56,320│││聖海利)││││││││││├─┼──────┼────┼────┼────┼────┼───┼─────┼───┼─────┼─────┤│22│日有財(現:│CT4-1276│96.11.29│澎湖馬公│8,634│2.53│21,870│3.99│34,450│56,320│││聖海利)││││││││││├─┼──────┼────┼────┼────┼────┼───┼─────┼───┼─────┼─────┤│23│日有財(現:│CT4-1276│96.12.03│澎湖馬公│7,889│2.53│19,983│3.99│31,477│51,460│││聖海利)││││││││││├─┼──────┼────┼────┼────┼────┼───┼─────┼───┼─────┼─────┤│24│日有財(現:│CT4-1276│96.12.07│澎湖馬公│7,292│2.53│18,471│3.99│29,095│47,566│││聖海利)││││││││││├─┼──────┼────┼────┼────┼────┼───┼─────┼───┼─────┼─────┤│25│日有財(現:│CT4-1276│96.12.21│澎湖馬公│8,248│2.53│20,892│3.99│32,910│53,802│││聖海利)││││││││││├─┼──────┼────┼────┼────┼────┼───┼─────┼───┼─────┼─────┤│26│日有財(現:│CT4-1276│96.12.29│澎湖馬公│12,396│2.53│31,399│3.99│49,460│80,859│││聖海利)││││││││││├─┼──────┼────┼────┼────┼────┼───┼─────┼───┼─────┼─────┤│27│日有財(現:│CT4-1276│97.01.11│澎湖馬公│3,503│2.53│8,873│3.99│13,977│22,850│││聖海利)││││││││││├─┼──────┼────┼────┼────┼────┼───┼─────┼───┼─────┼─────┤│28│日有財(現:│CT4-1276│97.01.21│澎湖馬公│12,141│2.53│30,753│3.99│48,443│79,196│││聖海利)││││││││││├─┼──────┼────┼────┼────┼────┼───┼─────┼───┼─────┼─────┤│29│日有財(現:│CT4-1276│97.03.01│澎湖馬公│11,365│2.53│28,788│3.99│45,346│74,134│││聖海利)││││││││││├─┼──────┼────┼────┼────┼────┼───┼─────┼───┼─────┼─────┤│30│日有財(現:│CT4-1276│97.03.07│澎湖馬公│11,265│2.53│28,534│3.99│44,947│73,481│││聖海利)││││││││││├─┼──────┼────┼────┼────┼────┼───┼─────┼───┼─────┼─────┤│31│日有財(現:│CT4-1276│97.03.13│澎湖馬公│11,265│2.53│28,534│3.99│44,947│73,481│││聖海利)││││││││││├─┼──────┼────┼────┼────┼────┼───┼─────┼───┼─────┼─────┤│32│日有財(現:│CT4-1276│97.03.19│澎湖馬公│11,075│2.53│28,053│3.99│44,189│72,242│││聖海利)││││││││││├─┼──────┼────┼────┼────┼────┼───┼─────┼───┼─────┼─────┤│33│日有財(現:│CT4-1276│97.03.25│澎湖馬公│9,395│2.53│23,798│3.99│37,486│61,284│││聖海利)││││││││││├─┼──────┼────┼────┼────┼────┼───┼─────┼───┼─────┼─────┤│34│日有財(現:│CT4-1276│97.03.31│澎湖馬公│12,612│2.53│31,946│3.99│50,322│82,286│││聖海利)││││││││││├─┼──────┼────┼────┼────┼────┼───┼─────┼───┼─────┼─────┤│35│日有財(現:│CT4-1276│97.04.07│澎湖馬公│9,368│2.53│23,729│3.99│37,378│61,107│││聖海利)││││││││││├─┼──────┼────┼────┼────┼────┼───┼─────┼───┼─────┼─────┤│36│日有財(現:│CT4-1276│97.04.30│澎湖馬公│10,959│2.53│27,759│3.99│43,726│71,485│││聖海利)││││││││││├─┼──────┼────┼────┼────┼────┼───┼─────┼───┼─────┼─────┤│37│日有財(現:│CT4-1276│97.05.08│澎湖馬公│11,910│2.53│30,168│3.99│47,521│77,689│││聖海利)││││││││││├─┼──────┼────┼────┼────┼────┼───┼─────┼───┼─────┼─────┤│38│日有財(現:│CT4-1276│97.05.15│澎湖馬公│10,649│2.53│26,974│3.99│42,490│69,464│││聖海利)││││││││││├─┼──────┼────┼────┼────┼────┼───┼─────┼───┼─────┼─────┤│39│日有財(現:│CT4-1276│97.05.22│澎湖馬公│11,720│2.53│29,687│3.99│46,763│76,450│││聖海利)││││││││││├─┼──────┼────┼────┼────┼────┼───┼─────┼───┼─────┼─────┤│40│日有財(現:│CT4-1276│97.05.28│澎湖馬公│11,384│3.46│39,354│2.59│29,485│68,839│││聖海利)││││││││││├─┼──────┼────┼────┼────┼────┼───┼─────┼───┼─────┼─────┤│41│日有財(現:│CT4-1276│97.06.03│澎湖馬公│10,742│3.46│37,135│2.59│27,822│64,957│││聖海利)││││││││││├─┼──────┼────┼────┼────┼────┼───┼─────┼───┼─────┼─────┤│42│日有財(現:│CT4-1276│97.06.10│澎湖馬公│7,514│3.46│25,976│2.59│19,461│45,437│││聖海利)││││││││││├─┼──────┼────┼────┼────┼────┼───┼─────┼───┼─────┼─────┤│43│日有財(現:│CT4-1276│97.06.19│澎湖馬公│10,642│3.46│36,789│2.59│27,563│64,352│││聖海利)││││││││││├─┼──────┼────┼────┼────┼────┼───┼─────┼───┼─────┼─────┤│44│日有財(現:│CT4-1276│97.06.25│澎湖馬公│10,410│3.46│35,987│2.59│26,962│62,949│││聖海利)││││││││││├─┼──────┼────┼────┼────┼────┼───┼─────┼───┼─────┼─────┤│45│日有財(現:│CT4-1276│97.07.01│澎湖馬公│11,223│3.46│38,798│2.59│29,068│67,866│││聖海利)││││││││││├─┼──────┼────┼────┼────┼────┼───┼─────┼───┼─────┼─────┤│46│日有財(現:│CT4-1276│97.07.09│澎湖馬公│12,671│3.68│46,642│2.59│32,818│79,460│││聖海利)││││││││││├─┼──────┼────┼────┼────┼────┼───┼─────┼───┼─────┼─────┤│47│日有財(現:│CT4-1276│97.07.15│澎湖馬公│12,481│3.68│45,943│2.59│32,326│78,269│││聖海利)││││││││││├─┼──────┼────┼────┼────┼────┼───┼─────┼───┼─────┼─────┤│48│日有財(現:│CT4-1276│97.07.20│澎湖馬公│5,411│3.68│19,918│2.59│14,014│33,932│││聖海利)││││││││││├─┼──────┼────┼────┼────┼────┼───┼─────┼───┼─────┼─────┤│49│日有財(現:│CT4-1276│97.07.30│澎湖馬公│10,610│3.68│39,055│2.59│27,480│66,535│││聖海利)││││││││││├─┼──────┼────┼────┼────┼────┼───┼─────┼───┼─────┼─────┤│50│日有財(現:│CT4-1276│97.08.06│澎湖馬公│12,671│3.68│46,642│2.59│32,818│79,460│││聖海利)││││││││││├─┼──────┼────┼────┼────┼────┼───┼─────┼───┼─────┼─────┤│51│日有財(現:│CT4-1276│97.08.13│澎湖馬公│13,696│3.37│46,197│2.59│35,473│81,670│││聖海利)││││││││││├─┼──────┼────┼────┼────┼────┼───┼─────┼───┼─────┼─────┤│52│日有財(現:│CT4-1276│97.08.29│澎湖馬公│23,386│3.21│74,952│2.59│60,570│135,522│││聖海利)││││││││││├─┼──────┼────┼────┼────┼────┼───┼─────┼───┼─────┼─────┤│53│日有財(現:│CT4-1276│97.09.06│澎湖馬公│11,978│3.14│37,551│2.59│31,023│68,574│││聖海利)││││││││││├─┼──────┼────┼────┼────┼────┼───┼─────┼───┼─────┼─────┤│54│日有財(現:│CT4-1276│97.09.16│澎湖馬公│9,776│2.94│28,732│2.59│25,320│54,052│││聖海利)││││││││││├─┼──────┼────┼────┼────┼────┼───┼─────┼───┼─────┼─────┤│55│日有財(現:│CT4-1276│97.09.22│澎湖馬公│8,919│2.69│23,965│2.59│23,100│47,065│││聖海利)││││││││││├─┼──────┼────┼────┼────┼────┼───┼─────┼───┼─────┼─────┤│56│日有財(現:│CT4-1276│97.10.04│澎湖馬公│10,023│2.77│27,774│2.59│25,960│53,734│││聖海利)││││││││││├─┼──────┼────┼────┼────┼────┼───┼─────┼───┼─────┼─────┤│57│日有財(現:│CT4-1276│97.10.18│澎湖馬公│12,343│2.11│26,081│2.59│31,968│58,049│││聖海利)││││││││││├─┼──────┼────┼────┼────┼────┼───┼─────┼───┼─────┼─────┤│58│日有財(現:│CT4-1276│97.10.25│澎湖馬公│11,572│1.9│22,022│2.59│29,971│51,993│││聖海利)││││││││││├─┼──────┼────┼────┼────┼────┼───┼─────┼───┼─────┼─────┤│59│日有財(現:│CT4-1276│97.10.30│澎湖馬公│9,025│1.9│17,175│2.59│23,375│40,550│││聖海利)││││││││││├─┼──────┼────┼────┼────┼────┼───┼─────┼───┼─────┼─────┤│60│日有財(現:│CT4-1276│97.11.06│澎湖馬公│9,955│1.79│17,829│2.59│25,783│43,612│││聖海利)││││││││││├─┼──────┼────┼────┼────┼────┼───┼─────┼───┼─────┼─────┤│61│日有財(現:│CT4-1276│97.11.11│澎湖馬公│7,345│1.78│13,052│2.59│19,024│32,076│││聖海利)││││││││││├─┼──────┼────┼────┼────┼────┼───┼─────┼───┼─────┼─────┤│62│日有財(現:│CT4-1276│97.11.28│澎湖馬公│7,033│1.43│10,036│2.59│18,215│28,251│││聖海利)││││││││││├─┼──────┼────┼────┼────┼────┼───┼─────┼───┼─────┼─────┤│63│日有財(現:│CT4-1276│97.12.01│澎湖馬公│4,814│1.41│6,802│2.72│13,109│19,911│││聖海利)││││││││││├─┼──────┼────┼────┼────┼────┼───┼─────┼───┼─────┼─────┤│64│日有財(現:│CT4-1276│97.12.19│澎湖馬公│5,781│1.34│7,764│3.22│18,632│26,396│││聖海利)││││││││││├─┼──────┼────┼────┼────┼────┼───┼─────┼───┼─────┼─────┤│65│日有財(現:│CT4-1276│97.12.30│澎湖馬公│10,927│1.39│15,134│3.62│39,589│54,723│││聖海利)││││││││││├─┼──────┼────┼────┼────┼────┼───┼─────┼───┼─────┼─────┤│66│日有財(現:│CT4-1276│98.01.09│澎湖馬公│7,471│1.37│10,243│3.76│28,061│38,304│││聖海利)││││││││││├─┼──────┼────┼────┼────┼────┼───┼─────┼───┼─────┼─────┤│67│日有財(現:│CT4-1276│98.02.06│澎湖馬公│5,526│1.69│9,356│3.92│21,678│31,034│││聖海利)││││││││││├─┼──────┼────┼────┼────┼────┼───┼─────┼───┼─────┼─────┤│68│日有財(現:│CT4-1276│98.02.12│澎湖馬公│11,783│1.72│20,279│3.96│46,614│66,893│││聖海利)││││││││││├─┼──────┼────┼────┼────┼────┼───┼─────┼───┼─────┼─────┤│69│日有財(現:│CT4-1276│98.02.18│澎湖馬公│6,040│1.79│10,818│3.96│23,894│34,712│││聖海利)││││││││││├─┼──────┼────┼────┼────┼────┼───┼─────┼───┼─────┼─────┤│70│日有財(現:│CT4-1276│98.03.14│澎湖馬公│10,399│1.82│18,916│3.99│41,492│60,408│││聖海利)││││││││││├─┼──────┼────┼────┼────┼────┼───┼─────┼───┼─────┼─────┤│71│日有財(現:│CT4-1276│98.03.26│澎湖馬公│11,788│1.86│21,937│3.99│47,034│68,971│││聖海利)││││││││││├─┼──────┼────┼────┼────┼────┼───┼─────┼───┼─────┼─────┤│72│合計││││691,916││1,690,907││2,392,343│4,083,250│└─┴──────┴────┴────┴────┴────┴───┴─────┴───┴─────┴─────┘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