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原住
現丁○○○原住
現丙○○○原住
現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苗栗中苗郵局第一一六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之被繼承人 康何貴坤 因法院判決分割,而由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取得坐落苗栗縣○○鎮○○○段南社小段二二之二九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惟相對人等人積欠地租達二年多,聲請人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苗栗中苗郵局第一一六七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茲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經申請但聲請人仍未能知其函及信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