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四八民事裁定,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號碼:84A02372C壹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號碼:84A00724B壹張,共計新台幣陸拾萬元,各附息票六張(15至20期),准予變換為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供擔保。
理由
一、按假扣押事件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四八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第一項前段擔保物在案(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八九號)。茲以該擔保物業已到期,為取回上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證券等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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