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九九四號案由:清償借款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㈠證物原件。㈡基本放款利率表。㈢帳卡。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
狀及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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