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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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