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非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徐友山 再審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47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66年度台抗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476號拍賣抵押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上開判例要旨,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再審聲請人對該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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