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惟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惟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惟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附表:受刑人鄭惟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7.7.22至97.7.31間│98.4.12至98.4.13│││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字第350號│第107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411│99年度上訴字第163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4.30│99.10.11│├─┼───────┼─────────┼─────────┤│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1411│99年度台上字第827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6.16│99.12.30│├─┴───────┼─────────┼─────────┤│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9233號│字第1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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