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李敬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敬春 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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