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長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體演 代理人 陳虹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廣建設開發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1月30日│305,050元│GB0000000││││限公司池體演│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