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李敬春 再審被告 李敬雄 訴訟代理人 李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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