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聲請人 曹翠聯 相對人 曹英琪 相對人 曹易靜 (原名: 林易靜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漏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參諸前揭判例意旨,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一:106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示││├──┼──────┼────┼───────┼────┤│001│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3年10月10日│728916│├──┼──────┼────┼───────┼────┤│002│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3年11月10日│728918│├──┼──────┼────┼───────┼────┤│003│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3年12月10日│728919│├──┼──────┼────┼───────┼────┤│004│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1月10日│728920│├──┼──────┼────┼───────┼────┤│005│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2月10日│728921│├──┼──────┼────┼───────┼────┤│006│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4月10日│728923│├──┼──────┼────┼───────┼────┤│007│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5月10日│728924│├──┼──────┼────┼───────┼────┤│008│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6月10日│728925│├──┼──────┼────┼───────┼────┤│009│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7月10日│5803│├──┼──────┼────┼───────┼────┤│010│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8月10日│5804│├──┼──────┼────┼───────┼────┤│011│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9月10日│5805│├──┼──────┼────┼───────┼────┤│012│99年10月22日│30,000元│104年9月10日│5806│├──┼──────┼────┼───────┼────┤│013│99年10月22日│20,000元│104年10月10日│5807│└──┴──────┴────┴───────┴────┘┌───────────────────────────┐│附表二:106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未載│30,000元│104年3月10日│7289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