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寶祥 代理人 林麗卿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農民銀行光復分行│九十年六月十日│壹萬玖仟零伍拾元│FAZ三一四五四││││股份有限公司龔寶祥││││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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