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右原告與被告丙○○、戊○○、丁○○○、乙○○、甲○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計算方式:土地總面積:0.16公頃+0.5公頃+1.04公頃+0.62公頃+2.41公頃=4.73公頃=47300平方公尺,50元×47300平方公尺=0000000,0000000+67684+67971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