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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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42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蔡金城 債務人 高嘉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