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苗小字第101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之請求,業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而歸於消滅,經被告當庭以言詞提出時效抗辯,原告之請求即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