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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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犯罪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雖為限制減刑罪名,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悉合於減刑條件;又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東訓所總字第0000000000D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1月24日│92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421號│度偵字第2142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簡字第283號│93年度簡字第283號││事實審├───┼─────────────┼─────────────┤││判決│93年2月17日│93年2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簡字第283號│93年度簡字第283號││確定├───┼─────────────┼─────────────┤││判決確│93年3月18日│93年3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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