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且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例,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3月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
三、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本院業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裁定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揭本院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重覆聲請本院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份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5月30日為警採│95年5月30日為警採│95年9月9日││)│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994│95年度毒偵字第3994│95年度毒偵字第633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84號│95年度訴字第2084號│96年度訴緝字第119││實││││號││審├────┼─────────┼─────────┼─────────┤││判決日期│95年9月14日│95年9月14日│96年6月1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84號│95年度訴字第2084號│96年度訴緝字第119││決││││號││├────┼─────────┼─────────┼─────────┤││確定日期│95年11月2日│95年11月2日│96年7月19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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