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0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贅載「第八條第三項」)。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上開加重竊盜罪、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0七九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確定,嗣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一0六號裁定將前揭緩刑撤銷,有該刑事裁定正本一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加重竊盜罪、收受贓物罪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正本、列印本、檢察官起訴書正本、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標準定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後段、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柒月│拘役肆拾日,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銀元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2月12日20時│95年8月12日│95年3月間│││許│││├───────┼────────┼────────┼────────┤│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1777號│第24175號│第2417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817│95年度簡字第7079│95年度簡字第7079││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817│95年度簡字第7079│95年度簡字第7079││││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5月25日│96年1月11日│96年1月1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拘役貳拾日,如易│││伍日,如易科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銀元叁│││,以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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