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一毒│有十│3│臺│毒4│臺│訴6│7│臺│訴6│││期月│前四日內│中│偵8│中│5││中│5│││徒│至│地│緝│地│4││地│4││級品│刑│4│檢││院│1││院│1││││││毒04│││││││││││偵96│││││││││││45│││││││││││11││││││├──┼──┼────┼─┼────┼─┼───┼────┼─┼───┼─│二毒│有五││臺│毒0│臺│易1│7│臺│易1│││期月││中│偵9│中│5││中│5│││徒│4│地│4│地│8││地│8││級品│刑││檢│1│院│1││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