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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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楊淑芳 │台新商業銀行民生│110,000元│96年1月30日│BQ0000000│4││││分行│││││├──┼─────────┼────────┼─────────┼───────────┼────────┼────────────┤│002│楊淑芳│台新商業銀行民生│110,000元│96年1月30日│BQ0000000│4││││分行│││││├──┼─────────┼────────┼─────────┼───────────┼────────┼────────────┤│003│楊淑芳│台新商業銀行民生│213,000元│96年1月30日│BQ0000000│4││││分行│││││├──┼─────────┼────────┼─────────┼───────────┼────────┼────────────┤│004│楊淑芳│台新商業銀行民生│109,000元│96年1月30日│BQ0000000│4││││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