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8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