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39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告訴人 陳奕邵 間曾因友人問題而發生爭執,於民國97年3月7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前,因告訴人質問被告,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眼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奕邵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