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家鼎
訴訟代理人 李守婷
上列聲請人與 侯姿琳 即饌食棠實業社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居住在高雄市楠梓區,爰聲請將本件
訴訟移轉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路○○○
號1樓,係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本院管轄,原告聲請移轉至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難予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