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賴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
106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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