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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