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4號原告 郭淑蓉 被告 吳薛社 加留
薛榮壬 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權利範圍各9分之4,乘以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408元【計算式:(686.4㎡+171.44㎡)×2,700元/㎡×4/9=1,029,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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