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黃麗枝
原 告 鋥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訴訟代理人 黃麗枝
被 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施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