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黃麗枝
原   告 鋥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訴訟代理人 黃麗枝
被   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施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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