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詹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鑛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中、 羅友隆 、 徐筱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