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6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