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琪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琪淑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甫因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判處拘役15日,仍不
知悔改,又犯同一罪刑,雖犯罪所得較少,但素行非佳,及
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
┌──┬───────────┬──────┬────┐
│編號│沒收物品名稱│數量│備註│
├──┼───────────┼──────┼────┤
│1│電子遊戲機(含IC板貳塊│貳臺││
││)│││
├──┼───────────┼──────┼────┤
│2│現金│壹佰柒拾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