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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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
原   告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2,5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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