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雅慧
被 告 吳水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掌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雅慧
被 告 吳水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