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寶慶2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盈國
被   告  洪慧瑜
訴訟代理人  王貴
輔 佐 人  洪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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