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甲圓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林宜嫻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