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0,285元(計算式:老年年金差額2萬8,545元+薪資111萬5,081元+福利損失3萬5,417元+慰撫金1萬6,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5,242元=120萬0,28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惟其中薪資111萬5,081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之半數即9,066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0,402元(計算式:1萬9,468元-9,066元=1萬0,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