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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