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繼承人 陳之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之鑣(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陳之鑣遺留現金新台幣1,361,671元)百分之一,即新台幣13617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