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28號
原   告  馬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振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多所指摘,
應屬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10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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