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晴歆(原名黃暐倫、黃蕎瑄、黃芮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晴歆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晴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竊盜、搶奪、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重大,復因被告於詐取告訴人 王冠文 財物後隨即逃逸,且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本案遭起訴之詐欺犯行多達八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
106年5月3日裁定羈押,並自106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茲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106年8月11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8月9日106年度執土字第1161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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