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825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7年7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K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牌照號碼TY-5777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5日9時57分,在台南市○○○路與東平路之交叉路口,因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遭警逕行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裁決書漏載第3款)等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謂於綠燈時車就已停在此路口等待左轉,照片中第一張異議人所駕駛車輛的煞車燈與左轉方向燈是清楚的、亮的,誰會注意停車轉彎時後輪壓在線上,對方路口車輛不完全停止,駕駛人敢轉彎嗎?雖警方說對向車道之紅燈比異議人所行駛車道之紅燈快3-4秒,但此路段車輛比較多,路口又小,駕駛人在轉彎時對向車道之車輛如無完全停止,駕駛人敢過去嗎?警方說轉彎車要停於停止線內,但只要有警方指揮的路口,不是都叫駕駛人把車停到路中央嗎?不然後方直行車是不是都不用走了!第二張照片中的R04'是指4.1秒,下方V=33為車速33公里,第一張照片中的R03'是指3.1秒,下方0008此為何意?為何無行車速度,監理站人員說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在3.1秒到4.1秒,車速為何能加速到33公里,表示異議人係是闖紅燈,那為何第一張照片中無速度紀錄?是不是表示這部機器有問題,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以新臺幣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遭警舉發,於上開時、地,駕駛牌照號碼TY-5777號
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台南市○○○路與東平路之交叉路口,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有台南市警察局97年6月5日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附卷可稽,並有照片2幀附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辯稱於上開時間駕車行經台南市○○○路與東平路
之交叉路口,綠燈時所駕駛之車輛就已停在此路口等待左轉云云,然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於違規路口處係紅燈亮起之後
3.1秒超越路口停止線,於紅燈亮起4.1秒時,以每小時33公里之時速通過路口,此有2幀舉發照片上資訊欄位之記載可稽(,照片ㄧ上「R031」即代表紅燈亮起3.1秒;照片二上「R041」即代表紅燈亮起4.1秒、「V=33」即代表時速33公里),因此,異議人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係於上開交叉路口號誌已變換為紅燈3.1秒後闖紅燈駛越停止線進入路口,於紅燈亮起4.1秒時以時速33公里之速度逕予穿越路口左轉至道路中央,從而,移送機關指稱異議人有駕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自屬無誤,異議人抗辯稱其係綠燈時即駛至該路口等待左轉云云,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駕車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或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更多裁判書